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丈夫生前转给前女友345万,法院判返一半兼顾情与法
文|柳宇霆
丈夫去世了,生前偷偷给前女友转钱该怎么办?看似狗血的问题,在生活中真实上演。
近日,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。黄老伯2000年起下海经商,并于2010年12月与宋阿姨再婚,重新组建家庭。2020年元旦刚过,他因突发疾病去世。妻子宋阿姨在整理他的遗物时,意外发现黄老伯多次向同一账户转账达345.5万元。宋阿姨发现该账户属于黄老伯的前女友李阿姨所有,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还钱。最终,上海浦东法院判决,被告返还受赠钱款172.75万元。
图片来源:视觉中国
老实说,这个“对半分”的判决结果,让很多人感到意外。如果说转账的345.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,黄老伯并没有私自处置权,赠与行为就应当归于无效。如果说这笔钱属于婚前财产,那么黄老伯就完全可以自行处置。从报道情况看,法院采取的是“折中式”裁量法,即认定这345.5万元中,一半是婚前财产,黄老伯可以处置;另一半是夫妻共同财产,丈夫不能私下处置,应予撤销,而黄老伯的前女友李阿姨也因此保住了一半受赠钱款。
之所以带来这种对判决结果的“困惑”,在很大程度上拜“转账时间”所赐。在很多人看来,既然黄老伯是与宋阿姨结婚期间暗中给前女友转的账,那么有关钱款就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了。但是,这种简单推测并不准确。根据法院方面的调查,黄老伯自经商起至与原告结婚前,其婚前积累的财产已远高于赠与钱款数额。在这种情况下,黄老伯给前女友转的账,也有可能来自婚前财产。货币作为种类物,每一块钱上也没有注明“获得”日期与来源,谁能说结婚期间转账了,一定是婚后所得,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。
在司法实践中,法院判明这笔转账钱款的性质,究竟是属于婚前财产,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,这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难题。综合考虑黄老伯婚前与婚后经商的时间,2000年下海经商,2010年再婚,2020年因病去世,基本都是10年左右,如果没有明确的经商账目,估算婚前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数额大小,两者不应有太过明显的差距。
图片来源:视觉中国
具体确定比例上,还不能忽视“情理”“公平”的分量。翻看报道,黄老伯和李阿姨曾相识相恋并未婚先孕,但这段感情遭到男方父母的强烈反对,最终两人被迫分手。李阿姨后只能通过私人医生堕胎,但这次手术导致她永久性丧失了生育能力。得知此事,黄老伯十分愧疚,便阶段性地支付其补偿款,一直持续到他去世之前。原来,看似冰冷的“财产”诉讼纠纷,还潜藏了这样一段情感纠葛和用心弥补的真实故事。
司法判决不是任性的决断,而是天理、法理与情理的结晶。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、面面俱到,在司法的自由裁量之中,多一些人情味,多一点公平,并不违背法治精神。根据法院作出的判决,转账钱款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“对半”,既尊重了婚姻法规的严肃性和规范性,给现任配偶一定的财产权益,也折射出司法公平性,给曾经受到伤害的前女友留存些许温暖。这样的“折中式”处理,兼顾了情与法,也对黄老伯在天之灵有所慰藉。
当然,个案审判中,也暴露出一个现实问题,即对于动产属于婚前财产,还是婚后共同财产,应如何界定。现实中,缺乏婚前协议等,钱款纠纷往往只能诉诸司法来定分止争。法院固然应综合考量情与法,以自由裁量体现公平公正,却也非长久之策。长远看,还应出台司法解释,指导各级法院审判,更精准把握动产的财产性质。对于夫妻双方来说,还是要多掌握法律知识,通过婚前协议、财产公证等形式,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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